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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举办“遗嘱公证服务日”活动
公证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也是一项传统的家事公证服务。作为杭州市司法局的为民办实事项目,“70岁以上老人公益遗嘱公证”的便民措施推出之后,迎来了遗嘱公证办理小高潮。

7月21日,我处举办“遗嘱公证服务日”活动。全处克服案多人少的压力,主动加班,安排了13组公证人员为已经预约的100名申请人集中办理遗嘱公证。

我处主任金涛、副主任童丰及所有中层以上负责人全体上阵提供服务。早上8点15分,公证人员全部到岗,几个接待室都已经开始接待当事人。

不少申请人都是夫妇一起来的,对于我处给他们提供专场遗嘱办理,表示很方便、很感激。可见给予遗嘱专业的法律指导,确保遗嘱有效性、合法性是满足市民法律需求的当务之急。

据统计,截止今年7月,我处已接预约登记遗嘱公证申请720人次。前期已结合3.5学雷锋日、党员固定活动日等载体,组织公证人员为符合条件的遗嘱公证申请人提供多场集中办理服务,目前已办结451人次。

遗嘱办理人群的年龄结构大致为:70岁以上495人,占68%;70岁以下225人,占32%;其中50岁以下52人次,占7%。最大年龄98岁,最小年龄36岁。
不同于过去,年轻化趋势折射出订立遗嘱逐渐受到越来越多人群的认可,市民主动来找公证处尽早了解和咨询如何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身后事,成为越来越多家庭中的“刚需”,这种 “幸福留言”不断受到人们的青睐。

我处此举充分发挥了公证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市民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是践行公证服务便民利民的有效举措。今后,我处还将陆续开展遗嘱公证办理专场服务,以求惠及更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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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也有不少市民前来咨询遗嘱公证办理相关事宜,我处公证人员耐心地解答了他们的疑问。针对咨询疑虑较多的几个问题,公证员进行了总结。如何办理遗嘱公证,让我们来告诉您。
1.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都需要预约吗?可否委托他人进行预约?
答:凡符合申请办理遗嘱的市民,可向我处申请预约登记。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进行预约,因故不便亲自前来,可委托他人代为预约,受托人除需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2. 如果在约定时间未亲自来办理遗嘱公证怎么办?
答:市民应在约定的时间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免费遗嘱公证,因故在约定的时间不能前来办理的,应重新预约。
3.办理公证遗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何种材料?
答: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的财产应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且财产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办理遗嘱应该提供下列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70周岁以上老人提供医院出具的精神状况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等。
4.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疾病的人可否办理遗嘱公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若因患疾病而导致行为能力的丧失或者受限,则不能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5.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遗嘱公证?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遗嘱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请办理,因此遗嘱公证不能委托办理。
6.遗嘱经公证以后可否撤销、变更或重新建立?
答:可以。遗嘱订立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撤销或者重新设立遗嘱,这是遗嘱人的权利。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必须经过公证程序,即遗嘱人应当到公证机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或者重新办理新的遗嘱公证。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3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