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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公告
鉴于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延武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企业包括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汉富控股”)、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开金公司”)等。中开金公司通过受让汉富控股持有的北京融元宝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简称“融元宝通”)11.5%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通过融元宝通持有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100,证券简称:天康生物)股票共计68754835股,现该股票已被司法查封冻结。目前,中开金公司发行的“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瑞享3号”)已逾期兑付,基金管理人中开金公司及托管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既未积极推动资产处置以保障投资人权益,也未对基金财产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
为切实维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
一、将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基金管理人的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黄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417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利一路天人大厦26楼
联系人:张悦
联系电话:0571-56126898
管理人登记编码:P1028966
二、成立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日常机构并制定《日常机构工作管理规定》(详见本公告附件1),选举范杭琦(身份证号:330105198501122517)为日常机构代表,选举丁海淩(身份证号:321002196902061511)、秦英(身份证号:330211198001250566)、余溢(身份证号:510102197307285718)为日常机构成员。
三、制定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性处理办法(详见本公告附件2)。
四、要求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基金管理人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日常机构提供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信息等全部资料。
五、选举并授权代表人:范杭琦(身份证号:330105198501122517)、丁海淩(身份证号:321002196902061511)提起包括但不限于提起仲裁、民事诉讼及刑事控告等司法救济程序。
六、决议关于瑞享3号变更新基金管理人后管理费收取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3)。
七、决议关于后期律师费支付等相关事项: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以瑞享3号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追偿/赎回所得款项的1%收取。(详见合同、以委托合同为准)(详见本公告附件4)
八、前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与本次会议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次会议为准。
以上议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经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附件1:日常机构工作管理规定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
日常机构工作管理规定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瑞享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由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通过,是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将代表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为有效推进日常机构工作、明确职责范围、贯彻和落实日常机构管理职能,保障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的正式名称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日常机构的正式全称为“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日常管理委员会”,简称为“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
二、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的人员设置
【人数设置】日常机构成员人数设置原则上不低于3名,不高于9名。 如有特殊需要,经全体日常成员会议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可不受最高人数限制,每一次日常成员会议决议通过后,可在原有成员数量基础上,再增补2名成员。
【参选条件】日常机构成员候选人应为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私募基金运营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法规,以维护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为宗旨,积极主动、善于学习、勇于担当、吃苦耐劳,能适应经常性出差,有充裕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承担本基金的管理工作。
【选举方式】日常机构成员由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对大会议案中提名的日常机构成员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获得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数的前5名候选人,当选为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成员。
【候补替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日常机构可以自行增补成员人数。日常成员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或因故被撤销成员资格的,日常机构可以对其进行替换。日常机构成员的增补和替换,需召开全体日常成员会议,经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任免程序】日常机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存在以下问题,经半数以上日常机构成员同意,可撤销其成员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1)拒不执行日常会议决议;
(2)连续三次无故未参加日常成员在线研讨会议;
(3)因懈怠、拖拉而导致工作无法顺利推进、延误进程的;
(4)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而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
(5)日常机构认为应该撤销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的岗位设置
日常机构工作涵盖决策制订、整体协调、财务管理、对外谈判、文件起草、舆论宣传、对外联络等多方面事务,为了保证日常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除设置常规管理岗位以外,还增设有专岗,作为常规管理岗位的有效补充,具体设置如下:
【常规管理岗】(共2人)
【财务管理专岗】(共1人)
【群务管理专岗】(共1人)
财务和群务管理实行专人专岗,不得随意跨岗调换人员,确需调换的,应先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经全体日常成员会议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换。原岗位成员应做好充分交接及沟通辅助,确保人员调换后的工作能平稳过渡和顺利开展。
四、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成功更换新基金管理人之前,设置制表员、付款人员各1名,募得资金由付款人进行保管和支付,由制表员负责制表和审核。所有款项支出采取实报实销,具体财务及报销流程如下:
(1)实际支付人向制表员提交支付原始凭据;
(2)制表员对凭据合理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依据原始支付凭据进行制表;
(3)制表员将报销表格及相应凭据提交日常组审核;
(4)日常组审核通过后,提交付款人付款;
(5)付款人复核凭据,无误后,按相应金额支付款项;
(6)制表员和付款人核对账户余额;
(7)制表员和付款人定期公示财务明细。
成功更换基金管理人之后,由新基金管理人开立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财务专用账户,原募得资金余额以及投资人缴纳的费用滞纳金等瑞享3号基金存在于恒泰托管账户以外的所有货币资产,全部转入财务专用账户,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新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
设置制表、审核、执U盾人员共4名,其中,制表1名,审核1名,执U盾2名(专用账户配有2个U盾,同时授权方可划拨款项,1个U盾由付款人持有,另1个由新基金管理人持有),款项支出采取实报实销,财务专用账户拨款及报销流程如下:
(1)实际支付人向制表员提交支付原始凭据;
(2)制表员对凭据合理性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依据原始支付凭据进行制表;
(3)制表员将报销表格及相应凭据提交审核员;
(4)审核员对报销表格及原始凭据进行审核,通过后分别提交管理人和付款人;
(5)执U盾双方(管理人和付款人)复核无误后,插入U盾并同时授权,完成相应金额款项拨付;
(6)管理人、付款人和制表员核对账户余额;
(7)制表员和付款员定期公示财务明细。
基金运营期结束,开始清算时,基金财务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转入恒泰证券瑞享3号基金托管账户,按基金份额分配给投资人。
五、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决策制度
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日常会议”)是唯一有效的日常机构决策方式。
日常机构任意成员在工作中,如需进行决策的,可提请召开日常会议。会议发起人应通过有效途径,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题等信息,通知全体参会成员。议题经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即成为日常会议有效决议,具有执行效力。
日常会议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存在重大分歧的争议事项,由日常机构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的结果将作为决定事项的直接依据。
日常会议的发起人负责填写本次会议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含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参会人员、讨论议题、形成决议和备注事项等,经全体日常成员确认后,作为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工作档案,由专人进行保存。
六、瑞享3号基金日常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当出现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时,负责组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负责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基协、证监局、投后项目标的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联络、协调等工作;
3、参与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调研、确权、分配、项目结算、基金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标的调研、对外签署协议、相关费用支出的决议、项目退出决策、结算及收益分配决策等重要事项;
4、负责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工作;
5、 负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报酬标准等相关工作;
6、涉及到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诉讼、特殊退出方式、项目权益置换、大额资金支出、基金展期等)的决策时,组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本《管理规定》作为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第二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经大会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即生效。
附件2: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性处理办法
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性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务中享有公平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未以现场、网络、书面等合法形式参与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以下简称“日常机构”)在处理与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事务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披露办法
第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日常机构应至少在大会召开前30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渠道,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委托投票的相关安排等信息。
第五条 对于会议相关的补充通知、临时提案等重要信息,日常机构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进行披露,确保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大会的最新动态。
第六条 大会结束后,日常机构应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决议公告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布,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决议生效日期等关键信息。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日常机构还应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其他信息,保障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资料查阅权
第八条 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本次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可向日常机构书面申请查阅本次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议纪要、表决结果、提案材料、参会人员签到表等。
第九条 日常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及时安排查阅;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待材料补齐后再行安排查阅。
第十条 查阅可采取现场查阅或提供复印件的方式,若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印件,日常机构可收取合理的工本费用,费用标准应提前向申请人公示。
第四章 决议效力及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对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决议内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若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决议内容有异议,可在自本次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日常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需载明异议人的姓名(或名称)、基金账户信息、异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第十三条 日常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对异议事项的处理意见及依据。若异议涉及重大问题,如决议内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等,日常机构可组织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再行答复,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10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限,但应提前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 若异议人对日常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投票权保障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应在大会召开前向日常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日常机构应在大会召开前,通过合法渠道公布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文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下载使用,并对委托投票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现场参会且未委托代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日常机构应确保网络投票系统稳定、安全,为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提供便利;若大会仅采用现场投票和书面投票方式,日常机构应在大会召开前,向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书面投票的相关指引,包括投票表格的获取方式、提交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八条 日常机构应对投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投票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投票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
第六章 权益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因未参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日常机构应积极协调保障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公平权益。
第二十条 日常机构应在决议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状况。如发现因决议执行可能对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应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向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参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因不了解大会信息而导致权益受损的情况,日常机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协助其主张权利、协调相关方进行赔偿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日常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关于瑞享3号变更新基金管理人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决议
关于瑞享3号变更新基金管理人后
管理费收取标准的决议
第一条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编号:SY5878
成立时间:2017-12-05
备案时间:2018-01-30
基金募集规模(人民币/元):200,000,000
第二条 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经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新基金管理人后,基金管理费按基金总份额的3‰收取。
第三条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1条议案《关于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通过后,新基金管理人将和投资人及托管方重新签订基金合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规定,管理费将在《基金的费用和税收》条款中体现。
附件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粤明思律民字第 号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于2002年8月1日,总部位于广州,深耕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是广东省为数不多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之一。明思律所由多名资深律师、博士、博士后和教授共同组建,拥有众多高素质专业团队。律所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和疑难复杂民商事纠纷解决为优势,亦专注于并购重组、财税、刑事、知识产权和破产管理等多元业务领域,是一家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涉外型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明思律所始终秉承“坚持 传承 创新”的理念,成立至今,分别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卓越公益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二〇二 年 月
中国 广州
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循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或第三方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律所及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存在的利益冲突,贵方仍同意委托的视为认可。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该等陈述无约束力。
五、承办案件律师不得利用为贵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以接受贵方委托或要求贵方委托其代收或领取执行款等方式,牟取贵方与相对方争议的权益。
六、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与律师事务所无关,贵方不得要求律师事务所返还。
七、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八、在案件约定阶段之前结案的,视为律师完成全部代理工作。
九、承办律师已经将《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18年修订)》交贵方阅读并告知贵方应当如实说明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十、贵方同意律所其他律师作为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特别提醒:甲方充分知晓明思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团队制律师事务所,为避免本代理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给明思其他律师(含明思总部及各分所律师,同下)造成执业不便,甲方在此确认:理解并认可明思其他律所及其他律师可以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其他事项的委托(对方当事人若有其他事项已委托或将要委托明思律所代理的,该事项须是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的、独立于本代理合同委托事项之外的事项)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
说明:1.此告知书参考广州市律师协会印制;
2.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粤明思律民字第 号
甲方:“瑞享3号私募投资基金”(简称“瑞享3号”)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范杭琦 身份证号码:330105198501122517
姓名:丁海淩 身份证号码:321002196902061511
乙方: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418572551
送达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秋广场F座16楼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Email:
丙方: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享3号新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341860412T
送达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417室
电话:(020) 传真:(020)
Email:
甲方因 与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元宝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系列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 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如有)、再审(如有)、民事检察监督(如有)、刑事控告(如有)、仲裁(如有)、向有关单位、人员主张权利、沟通协商各项事宜 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丙方知悉、同意并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开展、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
依据国家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等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中开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元宝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案由:
3.受理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
4.涉及标的:200000000元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
?调查取证,代为参与、办理公证等事宜;
?提起诉讼、仲裁、申请;
?应诉答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沟通、协商;
?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仲裁/申请请求;
?代为承认诉讼/仲裁/申请请求;
?提起反诉/反申请;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复议、复核、再审、检查监督、刑事控告;
?申请执行;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协助甲方行使代表人职权;
?解答拟(已)进行的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ü 受甲方委托,参与同相关部门和相对方的磋商、谈判,审查甲方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甲方利益;
ü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项目而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ü 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甲方草拟申请、呈批收递文件;
ü 审核甲方提供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提出法律建议或处置措施;
ü 双方根据本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情况商定修改、增加的服务内容;
ü 代为与办案的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处理回款事宜。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律师团队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含乙方分所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如甲方为二人或实际为二人以上(含二人)的,甲方各主体间互为连带责任;
(四)甲方指定 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如甲方为二人或实际为二人以上(含二人)的,根据《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乙方在本案中代理甲方全体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现甲方全体确认:就乙方及乙方指定律师本案中为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予以豁免责任;
(七)甲方对涉及事件需提供的原始证据或原件应当妥善保管,如需乙方代为保管的应由乙方出具单位收据,除此任何个人或单位收取或保管均不代表乙方行为,甲方确认乙方对此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有权仅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委托事项尚未开始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律师收费。如乙方已经开展委托事项工作,甲方放弃委托的,甲方无权要求减免律师代理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六)—(八)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解除合同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六)本合同已满足终止或解除条件,或者约定的委托事项已完成的,但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处理后期事务且乙方接受委托的,视为甲方同意继续遵守本合同内容及乙方有权延续收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存在下列事由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或减免律师代理费用: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或减免的;
3.乙方律师已经为委托事项开展主要工作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5.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之约定义务的。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六)—(八)项规定的义务,导致甲方直接的物质(经济)损失,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可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付责任的上限以保险公司核定的理赔额度为准。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尚未付乙方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送达地址应视为仲裁文书或其他文书送达地址。如甲方为二人或实际为二人以上(含二人)的,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视为仲裁文书或其他文书的共同送达地址。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经办律师存卷,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页《诉讼、仲裁及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合同告知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已阅读知悉,甲方在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及于前述告知书。
第九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十条 律师代理费收款账号及发票
(一)收款账号
经三方协商同意,丙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如无特别约定为本代理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乙方户名: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广发行东风中路支行
乙方账号:1211 0351 6010 0050 53
声明:为保护合同双方权益,1、律师费以到达上述账号为收讫;2、代收款项双方应另行书面约定。除此,任何私人或单位间收付行为乙方均不予承认,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主张权益。
(二)发票
如丙方为一般纳税人,且需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丙方还需向乙方提供:丙方统一信用代码、银行账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信息形成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的收费标准、方式约定如下:
1.本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以瑞享3号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追偿/赎回所得款项的1%收取;甲方、丙方同意应在其对拟追偿/赎回款项享有实际控制权并能实际处置该款项之日起7日内,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如本案提起仲裁等事项,不另行收取律师费。
2.乙方及乙方的分支机构已收取甲方代表的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专项法律顾问费/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计为《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前期应付款部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后期费用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丙方知悉、同意并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开展、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 乙方: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杭州易坤私募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年 月 日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3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