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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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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严格实行证明材料清单制的通知(浙公协〔2018〕47号)
2、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word版)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相关公证事项
证明材料基本清单
编号 | 公证事项 | 提交材料名称 | 备注 | |
1 | 委托 | |||
1.1 | 迁移户口委托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 | ||||
3.户口簿 | ||||
4.委托书 | 如委托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1.2 | 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委托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 | ||||
3.抵押登记证明材料 | ||||
4.委托书 | 如委托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1.3 | 办理纳税委托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 | ||||
3.委托书 | 如委托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1.4 | 一般事务性委托(查询无房、婚姻状况、信用等级、银行存款证明等)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 | ||||
3.委托书 | 如委托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2 | 声明 | |||
2.1 | 监护权声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监护权证明材料 | 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结婚证、法院裁判文书等 | |||
3.监护权声明书 | 如声明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2.2 | 商标转让的声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原件、股东(董事、理事)会决议或主管单位批文 | ||||
3.商标专用权证明 | ||||
4.商标转让声明书 | 如声明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2.3 | 撤销委托声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拟撤销的委托公证书 | 能收回的收回,不能收回的请告知不能收回的原因并记录该情景 | |||
3.撤销委托声明书 | 如声明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2.4 | 印鉴、签字声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印鉴、签字声明书 | 如声明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2.5 | 同意入户声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拟入户人员的身份证件* | ||||
3.与入户相关的材料,如房屋权属证书、户口簿 | ||||
4.同意入户声明书 | 如声明人不能提供,可由公证员代书 | |||
3 | 合同(协议) | |||
3.1 | 变更抚养权协议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抚养权证明 | 出生证明系在境外形成的须经公证* | |||
3.子女系婚生子女的,提供离婚证明;子女系非婚生子女的,提供亲子鉴定结果 | ||||
4.变更抚养权协议 | 可由公证人员代书 | |||
3.2 | 出国留学协议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申请人的留学资格认定书 | ||||
3.留学担保人的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 | ||||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一式六份 | ||||
3.3 | 传统医学师承合同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甲方(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副主任医师及以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 ||||
3.乙方(师承人员)的高中及以上学历证书 | ||||
4.甲乙双方开展师承活动的执业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该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双方在该场所开展师承活动的证明 | ||||
5、传统医学师承合同 | ||||
4 | 出生 | |||
4.1 | 出生(婚生)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父母死亡须提供死亡证明 | ||||
3.出生医学证明 | 1.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相关出生证明,包括户籍登记底档证明、人事档案内的出生证明、收养登记证、亲子鉴定报告等 2.前往美国、法国、新加坡、意大利、泰国、哥伦比亚、巴西等国家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5 | 生存 | |||
5.1 | 生存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1.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申请人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6 | 死亡 | |||
6.1 | 正常死亡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3.申请人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如亲属关系证明、雇佣关系证明等 | |||
6.2 | 非正常死亡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3.申请人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如亲属关系证明、雇佣关系证明等 | |||
6.3 | 宣告死亡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
2.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 ||||
3.申请人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如亲属关系证明、雇佣关系证明等 | |||
7 | 身份 | |||
7.1 | 国籍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中国护照(已领取中国护照) | |
8 | 曾用名 | |||
8.1 | 曾用名、别名、又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曾用名、别名、又名、译名、笔名、网名等证明 | 由公安部门或者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等部门出具 户口簿上能体现申请人的曾用名、别名、又名的,无须另行提供 | |||
9 | 住所地(居住地) | |||
9.1 | 住所地(居住地)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居住地证明 | ||||
10 | 学历 | |||
10.1
| 高中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高中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0.2 | 大学专科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大学专科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0.3 | 大学本科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大学本科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0.4 | 硕士研究生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0.5 | 博士研究生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历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1 | 学位 | |||
11.1 | 学士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学士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1.2 | 硕士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硕士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1.3 | 博士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博士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 | 1.境外取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公证*或教育部认证 2.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2 | 职务(职称) | |||
12.1 | 职务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职务(职称)证书 | ||||
12.2 | 职称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职称证书 | ||||
13 | 资格 | |||
13.1 | 法人资格 | 1.法人资格证书* | 如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主体资格证明需在有效期内(须按规定年检注册或备案)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 ||||
13.2 |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 | 1.法人资格证书*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 ||||
13.3 | 非法人组织资格 | 1.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证书 | 1.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 2.需在有效期内(须按规定年检注册或备案) | |
2.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 ||||
3.非法人组织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 ||||
13.4 | 职业资格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职业资格证书 | ||||
14 | 无(有)犯罪记录 | |||
14.1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申请人在境外的,须提供护照复印件(首页、签证页、最后出境页) | |
2.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14周岁以下无须提供 2.前往哥伦比亚、巴西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4.2 | 有犯罪记录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公安部门的有犯罪记录证明、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刑罚执行完毕证明 | 前往哥伦比亚、巴西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5 | 婚姻状况 | |||
15.1 | 未婚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户籍在浙江省内的无须提供 2.前往泰国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5.2 | 未再婚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户口簿 | ||
2.离婚证明 | 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需生效证明) | |||
3.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户籍在浙江省内的无须提供 2.前往泰国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5.3 | 丧偶未再婚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 ||||
3.民政部门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户籍在浙江省内的无须提供 2.前往泰国使用的,须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5.4 | 已婚(初婚)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结婚证 | 1. 夫妻一方系台湾地区居民的,须提供单身宣誓书公证书 2.申请人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N+1张 | |||
15.5 | 已婚(再婚)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 1.离婚后再婚提供的离婚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需生效证明) 2.丧偶后再婚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 |||
3.结婚证 | ||||
16 | 亲属关系 | |||
16.1 | 亲属关系(直系亲属间)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 关系人在境外的,须提供护照复印件 | |||
3.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亲子鉴定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
16.2 | 亲属关系(无其他子女)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 关系人在境外的,提供护照复印件 | |||
3.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其他子女证明)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亲子鉴定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
16.3 | 其他亲属关系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 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亲子鉴定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
3.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
17 | 监护权 | |||
17.1 | 法定监护 | 1.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件*、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户口薄 | 1.居民户口薄也可以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代替 2.成年被监护人需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 |
2.监护证明材料 | 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结婚证、法院裁判文书等 | |||
17.2 | 委托监护 | 1.申请人、被监护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 | ||
2.监护人夫妻的婚姻证明材料 | 能反映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生证、法院裁判文书等 | |||
3.如监护人非父母,则提供其他监护证明材料 | ||||
18 | 证书(执照) | |||
18.1 | 出生医学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申请人尚未领取身份证件的无须提供 | |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 ||||
3.出生医学证明 | ||||
18.2 | 居民身份证 |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 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 |
18.3 | 居民户口簿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18.4 | 户籍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
18.5 | 护照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申请人的中国护照 | ||||
18.6 | 退伍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退伍证 | ||||
18.7 | 退休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退休证 | ||||
18.8 | 离休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离休证 | ||||
18.9 | 结婚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结婚证 | ||||
18.10 | 离婚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离婚证 | ||||
18.11 | 收养登记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 | ||||
3.收养登记证 | ||||
18.12 | 在读(学)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在读(学)证明 | ||||
18.13 | 毕业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毕业证书 | ||||
18.14 | 学位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学位证书 | ||||
18.15 | 合格、结业、肄业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合格、结业、肄业证书 | ||||
18.16 | 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 ||||
18.17 | 成绩单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成绩单 | ||||
18.18 | 会考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会考证 | ||||
18.19 | 高考成绩、通知书、录取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高考成绩、通知书、录取证明 | ||||
18.20 | 鉴定报告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鉴定报告 | ||||
18.21 | 评估报告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评估报告 | ||||
18.22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
18.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18.24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18.25 | 著作权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著作权证书 | ||||
18.26 | 专利权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专利权证书 | ||||
18.27 | 商标权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商标权证书 | ||||
18.28 | 职业(执业)资格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 ||||
18.29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 ||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18.30 | 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机动车驾驶证 | 含驾驶证正、副本 | |||
18.31 | 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体检证明 | 体检证明包括体检表、国际旅行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国际旅行人员健康证明书、体检报告等 | |||
18.32 | 接种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接种证明 | ||||
18.33 | 病历(案)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病历(案)证明 | ||||
18.34 | 诊断证明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诊断证明书 | ||||
18.35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 ||
2.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
3.申请人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如亲属关系证明、雇佣关系证明等 | |||
18.36 | 火化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 ||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 ||||
3.申请人与死亡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 如亲属关系证明、雇佣关系证明等 | |||
18.37 | 民事判决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 | ||||
18.38 | 民事调解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书 | ||||
18.39 | 裁定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裁定书 | ||||
18.40 | 仲裁裁决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仲裁裁决书 | ||||
18.41 | 判决生效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法院生效证明 | ||||
3.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 ||||
18.42 | 在职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
2.在职证明 | ||||
3.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 | ||||
18.43 | 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 | 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等 | |||
18.4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机动车登记证书 | ||||
18.45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
18.46 | 法人资格证明 | 1.法人资格证书* | 如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主体资格证明需在有效期内(须按规定年检注册或备案)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
3.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 ||||
18.47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18.48 | 营业执照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营业执照 | 包括企业法人、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营业执照等 | |||
18.49 | 税务登记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税务登记证 | ||||
18.50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
18.51 | 许可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许可证 | ||||
18.52 | 审计报告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审计报告 | ||||
18.53 | 验资报告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验资报告 | ||||
19 | 公司章程 | |||
19.1 | 公司章程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公司章程 | 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公司章程(如需证明公司章程的签署行为,全体股东需持身份证亲自到场签署或确认) | |||
19.2 | 合伙章程(合伙协议)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合伙协议 | 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合伙协议(如需证明合伙协议的签署行为,全体合伙人需持身份证亲自到场签署或确认) | |||
19.3 | 社团章程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社团章程 | 经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社团章程 | |||
20 | 收入状况 | |||
20.1 | 收入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工资(收入)证明 | ||||
3.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缴纳证明 | ||||
20.2 | 存款证明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存款证明书 | ||||
21 | 纳税状况 | |||
21.1 | 税收完税凭证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税收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 ||||
22 | 文本相符 | |||
22.1 | 复印本与原本相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公证的文书 | 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
22.2 | 译本与原本相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公证的文书 | ||||
22.3 | 译本与复印本、影印本、文本相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公证的文本、复印本、影印本 | ||||
22.4 | 节本与原本相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公证的文书 | 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
22.5 | 副本与原本相符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公证的文书 | 需公证的文书系外文本的,须提供中文译本 | |||
23 | 指纹(印鉴) | |||
23.1 | 指纹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 |
2.指纹卡片 | ||||
23.2 | 签名式样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 |
2.申请人的签名 | ||||
23.3 | 印鉴式样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 |
2.申请人的印鉴 | ||||
24 | 选票 | |||
24.1 | 选票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 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 |
2.申请人参与本国选举的材料、选票、封装选票的信封、邮票、地址等 | ||||
25 | 电子数据在线存证出证 | |||
25.1 | 电子数据保管 |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 ||
2.需保管的电子数据 | ||||
3.提交保管的电子数据的权利证明(如有) | ||||
* 统一说明
1.关于身份证件或主体资格证明:
(1)关于身份证件,境内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提供户口簿),现役士官、军官、文职干部提供士官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港澳台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
人士提供护照。
(2)关于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代表人)身份证件;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国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经过所在国公证人(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港澳台地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当地公证人(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无婚姻记录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需生效证明)。
3.申请人与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涉及诉讼的,可提供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可提供商标注册书、专利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涉及申请人其他财产的,可提供产权依据;涉及他人财产的,可提供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他利害关系证明;涉及商业秘密的,应提交许可证明。
4.委托他人代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5.境外公证书要求:香港地区的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台湾地区的委托公证书须履行寄送公证书副本和查证公证书的手续;其他国家的公证书经我国驻该国使国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申请人是境外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
6.关于财产凭证:若涉及房产,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还未交付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若涉及车辆,提供行驶证、登记证;若约定股权,提供股权证书(或持股证明、公司章程);若涉及其他财产,提供相应的财产凭证。
7.内部授权证明材料: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真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决议或者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8.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监护权证明。
9. 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时须提供居住在本市的证明,包括:居住证、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凭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租房合同、工作单位证明、社保证明、学生证、在学证明等。
10.根据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供其他材料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审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
11.公证机构通过相关数据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证明材料,无需当事人另行提供。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3105号